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廣東甘化”)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門中院”)的《民事裁定書》[(2020)粵07財保2號]及《通知書》[(2020)粵07執保61號]。詳情請參閱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披露的《關于收到民事裁定書及相關通知書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門中院發來的通知書[(2020)粵07執保61號之二],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2020年9月18日,申請保全人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本院繼續凍結了廣東甘化在江門市財政局享有的“三舊”改造土地補償款人民幣2.5億元。以上土地補償款凍結期限至2021年8月19日。需要續行凍結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的書面申請,逾期由申請保全人承擔自動解除凍結的法律責任。
二、對公司的影響
1、本次被凍結的2.5億元款項為公司應享有的“三舊改造”第四塊土地公開出讓收入分成款,占公司此次土地出讓應收到全部土地收入分成款約9.56 億元的26.15%。該筆款項目前尚未撥付給公司。本次法院作出的凍結措施對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無重大影響,公司暫無法判斷此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2、截至本報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或仲裁委就此事項的訴訟或仲裁文書,目前正持續與江門市政府相關部門、德力西集團溝通協商處理相關事項;并將繼續密切跟進事態進展并采取相應應對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同時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2020)粵07執保61號之二]
特此公告。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